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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442号

广元市化学工业公司广元市民族宗教经济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马小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元市化学工业公司;广元市民族宗教经济服务中心;马小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化学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竹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民族宗教经济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蒲于全,主任。

被执行人:马小蓉,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163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小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小蓉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