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化学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竹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民族宗教经济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蒲于全,主任。
被执行人:马小蓉,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163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小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小蓉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