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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3执1149号

吴晋男与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晋男;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03执1149号

原告:吴晋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5号石油花园一期1704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芳,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8)新010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告人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的存款、收入1676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告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承担案件执行费15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阿依地亚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