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03执1149号
原告:吴晋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5号石油花园一期1704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芳,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8)新010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告人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的存款、收入1676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告新疆邦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毛承担案件执行费15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阿依地亚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