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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2民初4891号

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宋德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宋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2民初48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300XXX。

法定代表人:宋盛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海,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柱,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德勇,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蓉,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南宁品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1号昌泰东盟园SOHO公寓1号楼0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932298XXX。

法定代表人:雷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8月21日 开庭时间:2018年12月19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海、张钢柱到庭。 被告宋德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程丽蓉到庭。 第三人南宁品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到庭。 本诉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2、解锁原、被告设立的共管账户,第三人品逸公司协助将该账户内剩余的原告所有的500万元返还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返还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6%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主要义务、承接款额及支付、协议生效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依约共同设立了户名为品逸公司,企业账号为63×××02,开户行为浦发银行的共管账户,并由原告向共管账户转入了800万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要求从共管账户先支付其300万元,经双方协商,以借款的方式,双方解锁共管账户中的300万元,并将该30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户名为陈波光的银行账户。但经过1年6个月,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工作成果,目前整个工作完全处于停止状态。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虽然未明确约定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完毕,将工作成果按约定移交原告,但至今被告仍无任何工作成果移交原告,且其整体工作已经处于停止状态,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投资计划,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负有恢复原状、返还财物等民事责任。 本诉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要点 被告宋德勇辩称,第一,原告要求解除旧城改造协议的理由不成立。1、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和2017年2月20日签订两份名称相同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双方在签订这两份协议时,原告已经确认并追认被告完成了涉案旧改项目的前期工作,而被告在第一份协议书签订后,按协议书的约定取得了由南宁市规划局出具的该片区旧改的前期蓝线图,第二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即按约定将民调问卷(复印件)、民调数据、社区出具的民调结果证明、路网图、概念性设计、现状整体情况照片、片区改造区域图和广西区级3家单位的复函(复印件)移交给了原告。此外,被告还取得辖区多数居民签名同意向辖区政府推荐原告为涉案项目土地熟化人的《推荐函》,被告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问题。2、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未约定履行期限,约定解除协议的前置条件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经协商,也未事先通知被告,其直接诉请解除协议,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3、被告为开展涉案项目前期工作,履行约定的义务而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协议的,依法应当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300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理由也不成立。1、被告既未从任何账户里支取过300万元,也从未收到他人转付的300万元。2、原告所称的300万元是其单方转出的,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对该款进行过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该款。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品逸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帝源公司向反诉原告宋德勇支付委托代理费人民币800万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前,宋德勇曾受聘珠海市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开展民意调查等前期工作,并取得了当地绝大多数住户和多家单位的同意。其后华业公司因战略调整退出该项目投资,经朋友介绍,帝源公司希望投资该项目,并希望委托宋德勇继续为其开展前期工作。为此,帝源公司与宋德勇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和2017年2月20日签订了两份名称相同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该协议书名为项目前期工作承接,实为项目前期工作的委托代理。两份协议均对宋德勇此前已经开展的前期工作进行了确认和追认,并约定了帝源公司在宋德勇完成约定的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宋德勇支付8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费用。截止2017年4月,在宋德勇的艰苦努力和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宋德勇终于取得了当地住户多数人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推荐帝源公司为该项目土地熟化人的《推荐函》,并按约定将有关民意调查问卷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全部送交给帝源公司,但帝源公司至今未按协议向反诉人支付委托费用。 反诉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要点 反诉被告帝源公司辩称,第一,宋德勇未完成约定的义务,其无权向帝源公司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至今为止,宋德勇并未完成2017年2月20日其与帝源公司签订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三项义务,更未将约定的工作成果移交帝源公司,尚未达到协议约定的800万元工作报酬的支付条件。第二,《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性质上是承揽合同,不是委托合同,不存在帝源公司向宋德勇支付委托代理费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关于宋德勇义务的界定,明确约定了宋德勇必须完成的三个方面的工作,并将相应的工作成果移交帝源公司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承揽合同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法律特征,宋德勇不能以其进行了工作为由向帝源公司主张报酬,更不能主张所谓委托代理费。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品逸公司述称,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分析与认定 一、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宋德勇(移交方,甲方)与宋盛源(承接方,乙方)签订一份《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移交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的概况。1、范围。该片区旧改由新0427,新0428,新0429,新0433,新0438五个地块组成,占地约61.7亩(以具体测量为准)。2、前期民调情况。经民调统计,该片区被拆迁单位15个,其中广西级单位4个,南宁市级单位11个,共调查住户1199户,完成调查问卷1104户,同意拆迁的住户为1007户,占已调查问卷数的91.21%,不同意拆迁的户数97户,占已调查问卷户数8.79%。3、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民意调查,问卷统计,资料报送(含:片区改造基本情况、概念性设计、现状整体情况照片、片区改造区域图、片区道路及邻近地理名称等信息),4家广西级单位按54号文意见征求复函(已回复同意整体纳入旧改3家,还在走程序1家),城区已完成相关材料和请求的报送,南宁市城乡建委已按南宁市旧改流程完成向发改委、规划、国土的意见征求并进行了实地确认。目前南宁市城乡建委正在行文给南宁市人民政府,将该片区纳入南宁市旧改计划,待批复。4、前期仍需开展的工作。按南宁市旧改流程要求,仍需配合城区政府开展如下工作:(1)按照前期规划蓝图的范围再次进行前期调查(即入户丈量和勘测并发放确认表);(2)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综合测算分析(即回迁比例、经济测算分析等);(3)经常保持与城区住建局工作对接和沟通,配合做好该片区土地熟化人挂牌前的相关工作。第二条、义务。甲方:1、将民调问卷(复印件)、民调数据、社区出具的民调结果证明、路网图、概念性设计、现状整体情况照片、片区改造区域图、广西级3家单位的复函(复印件)移交乙方;2、提供珠海华业投资集团自愿退出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的报告(及乙方正式成为本项目后期熟化人的政府认定证明。注:熟化人是要走招投标程序的,该程序未走,谁也不能给予认定的)。3、提供南宁市政府的批复复印件、该片区旧改的前期调查蓝线图。乙方:1、按南宁市的旧改流程,自行组织力量完成该片区旧改余下的前期工作,直至土地熟化人挂牌。2、按南宁市的旧改流程,负责余下前期工作的各项费用;3、主动配合城区住建局开展该片区旧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承接款额及支付。款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8000000元)。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三项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锁共管账户,乙方即刻将人民币捌佰万元转入甲方提供的账户。第四条、责任。甲方:保证所提供和移交材料的真实性。乙方:保证约定款额捌佰万元的按时支付。第五条监督。设立共管账户。本协议签订生效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捌佰万元汇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内,互相监督管理,待甲乙双方完成交接各项事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解锁共管账户,乙方即刻将人民币捌佰万元转入甲方提供的账户。第六条、生效。自乙方将捌佰万元汇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2017年2月20日,被告宋德勇(移交方,甲方)与原告帝源公司(承接方,乙方)签订一份《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移交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的概况。1、范围。该片区旧改由新0427,新0428,新0429,新0433,新0438五个地块组成,占地约70亩(以具体测量为准)。2、前期民调情况。经民调统计,该片区被拆迁单位15个(单位名称清单详见本协议第二条义务第3小节),其中广西级单位4个,南宁市级单位11个,共调查住户1199户,完成调查问卷1104户,同意拆迁的住户为1007户,占已调查问卷数的91.21%,不同意拆迁的户数97户,占已调查问卷户数8.79%。总拆迁面积约97735平方,其中,被拆迁单位拆迁面积约53416.56平方(以具体测量为准),占总拆迁量的54.65%,剩余的为被拆迁散户。3、已开展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民意调查,问卷统计,资料报送(含:片区改造基本情况、概念性设计、现状整体情况照片、片区改造区域图、片区道路及邻近地理名称等信息),4家广西级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54号文征求意见(已回复同意整体纳入旧改3家,还在走程序1家),城区已完成相关材料和请示的报送,南宁市城乡建委已按南宁市旧改流程完成向市规划、市国土部门的意见征求并进行了实地确认。目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正向南宁市城乡建委行文,再由南宁市城乡建委拟文报南宁市人民政府。4、前期仍需开展的工作。按南宁市旧城区改建项目工作流程要求,在取得土地熟化人前仍需配合城区政府开展如下工作:(1)按照前期规划蓝图的范围再次进行前期调查(即入户丈量和勘测);(2)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综合测算分析(包括回迁比例、经济测算分析等);(3)经常保持与城区政府(城区住建局)、中山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七星社区工作对接和沟通,配合做好该片区土地熟化人挂牌前的相关工作。第二条、双方义务。甲方:1、将民调问卷(复印件)、民调数据、社区出具的民调结果证明、路网图、概念性设计、现状整体情况照片、片区改造区域图、广西级3家单位的复函(复印件)移交乙方;2、提供该片区旧改的前期调查蓝线图;3、提供(1)南宁市公安局宿舍;(2)南宁市供电局宿舍;(3)广西电网公司;(4)教育局宿舍;(5)南宁市民主党派机关宿舍;(6)蔬菜公司宿舍;(7)广西水电工程局;(8)城区宿舍;(9)南宁市电信局;(10)青秀区环境卫生管理站;(11)南宁市房产局宿舍;(12)广西邮电工程局宿舍;(13)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14)中山社区;(15)七星社区的该片区旧改项目土地熟化人推荐函共计15份(用于取得推荐函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承接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支付,不包含在本协议承接款额内,推荐函模板详见附件1、2)。乙方:1、按南宁市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工作流程,配合城区政府(即:城区住建局),提供资金,组织力量完成该片区旧改余下的前期工作,直至土地熟化人挂牌。2、主动与城区政府(城区住建局)、中山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七星社区加强沟通并配合开展好该片区旧改前期的各项工作。第三条、承接款额及支付。承接款总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8000000元)。支付条件: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三项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锁共管账户,乙方将人民币800万元一次性转入甲方提供的账户。第四条、双方责任。甲方:保证所提供和移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交资料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约定款额800万元的按时支付。第五条、监督。设立共管账户。本协议签订生效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800万元汇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内,互相监督管理,待甲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条义务当中的甲方需落实的1.2.3点工作事项之日止,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解锁该共管账户,乙方即刻将人民币800万元转入甲方提供的账户,同时甲方提供等额收款收据。第六条、生效。自乙方将800万元汇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之日起生效。第七条、违约。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2、乙方未能按协议支付承接款800万元,应按延时支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时支付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按承接价款总额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并全部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义务移交的,或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内出现法律纠纷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另查明,第三人品逸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立账号为63×××02的银行账户,开户的经办人为黄伟和原告的财务经理向云。同年2月22日,原告帝源公司将人民币800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同年7月3日,第三人品逸公司将上述账户中的300万元转入陈波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3×××36的银行账户,并备注该款为“借款”。庭审中,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和证人向云均表示,第三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立的上述账户有两个U盾,一个由黄伟保管,另一个由向云保管,2017年7月3日转出的300万元是在其二人的共同操作下完成。 经本院核实,案外人陈波光称其姐陈永同曾借用其上海浦发银行账户过了一笔款,对于款项的性质其本人不清楚。本院向案外人陈永同调查询问时,陈永同称邓华作为宋盛源与被告宋德勇的居间人负责协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因邓华欠其借款100万元,其向邓华追讨借款,之后邓华要其接收一笔款项,随后其借用弟弟陈波光的上海浦发银行账户,并按邓华的要求将账号提供给黄伟;陈波光收到300万元款项后已全部将款项交给其本人。同年7月6日,陈永同将其中的200万元转入被告宋德勇账号为62×××93的银行账户,陈永同称余下100万元作为邓华向其本人归还的借款。 证人刘捷兴证实其本人参与了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的前期工作,其参加工作的报酬系原告帝源公司支付的,被告宋德勇已将工作成果的材料交给了原告公司的郭军杰和邓华。 经本院核实,案外人郭军杰述称其曾在原告公司任职,其本人是两份《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的草拟人,两份合同约定的是同一事项,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2016年签订第一份协议时,宋德勇团队已经开展工作,原告帝源公司提供了相关资金保障,2017年签订协议时原告帝源公司对被告宋德勇开展的前期工作是认可的,刘捷兴已代表被告宋德勇将民调问卷(复印件)、民调数据、社区出具的民调结果证明、路网图、概念性设计、现状整体情况、片区改造区域图、广西级3家单位的复函(复印件)、涉案项目前期投资人珠海华业投资集团公司自愿退出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报告、该片区旧改的前期调查蓝线图、南宁市青秀区中山社区和七星社区的居委会推荐原告为涉案项目土地熟化人的推荐函等资料交付给其本人,此后其又将上述资料交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盛源。只有宋德勇交付了上述资料,原告才会与被告宋德勇签订2016年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后,被告从未向其交付过任何工作成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邓华作为居间人协调处理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 还查明,在被告宋德勇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盛源的微信聊天内容中,有如下记录:1、2018年2月3日,宋德勇:“宋老哥早上好:这次我能从珠海赶过来,(从贵巷站票到南宁)表明我很有诚意和你谈这个项目接下来的工作及按照你的要求签署补充协议的事情。在这份补充协议的第一大点中,阐明的是在这短时间里面我们这个团队对这个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这个成果你是看得到的,也是了解的,所以你才同意支付费用给予工作的支持,也同意邓华代表我们这个团队和你谈从共管账户中解套300万元的事情,至于邓华和你签了所谓的借条,我们并未书面委托授权,也是事后才知道,之前并未告知。他人不在了,我们不想追究原因所在,所以今天您提出要求再解套剩余共管户中的500万,各自借用400万元,也是参照此借条形式借出。”2、2018年3月1日,宋德勇:“老哥你好,今天上午同朱总交谈的不是很愉快,你们的人还要动手打人,也担心他不能把所谈事还原给你,现就上午所谈之事做如下复述:事因邓华走后,你担心旧改项目无法推进,你多次提出说邓华向你借了叁佰万元,要起诉他并追讨借款,这无形中给邓家属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思想压力。由于你的所言,原来帮助我们工作的朋友纷纷表示不再支持此项目的后期工作。为将风险降到最低,家属委托我妥善处理此事,解决方案如下:

一、共同筹款叁佰万元替邓华解决借据问题,退回邓华所写欠条,并解锁伍佰万元,合计共捌佰万元退还给你,同时双方解除旧改合作协议,不再有任何关系。

二、如你要继续推进旧改项目,因你所为,我们认为困难、风险巨大,该工作到此为止,视同我方工作的完结,邓华所借叁佰万元,做为前期我们所做一切工作的预付费……”。 以上事实有《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材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借记通知、业务凭证/回单、交易对手查询报表、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关于《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本案中,涉及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协议书有两份,其中2016年签订的协议甲方为被告宋德勇,乙方为宋盛源;2017年签订的协议甲方为被告宋德勇,乙方为原告帝源公司。从协议的条款分析,2017年签订的协议除了在前期民调情况中增加总拆迁面积的内容、第二条甲方义务中增加要求15个片区提供15份土地熟化人推荐函、修改第五条监督条款中的付款时间、增加第七条违约条款内容外,其余协议条款内容基本与2016年签订的协议条款内容一致。考虑到宋盛源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身份,结合两份协议书草拟人郭军杰关于协议延续性的陈述,

本院认为2016年宋盛源与被告宋德勇签订协议的行为系其履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两份协议的签订主体均为原告帝源公司与被告宋德勇,2017年的协议条款是对2016年协议条款的确认、变更或作出补充约定。

原告辩称两份协议无关联性,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庭审中证人刘捷兴证实被告是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开展南国街片区旧改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在被告完成约定事项后另行向被告支付报酬(即承接款),期间原告还负有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的义务,故本案纠纷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辩称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共管账户。第三人品逸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立账号为63×××36的银行账户时经办人为黄伟、向云,根据其二人陈述,账户设立时黄伟代表被告宋德勇保管U盾,向云代表原告帝源公司保管U盾,且原告帝源公司在账户开立后向该账户汇入800万元。该账户的交易流水显示,除了2017年7月3日支出的300万元外,该账户在开立后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并没有发生其他支付记录,因此上述账户符合由原、被告共管的特征,亦符合协议关于设立共管账户的约定。虽然被告宋德勇称对于何时设立、在哪个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与其进行协商,但被告宋德勇事后对于该账户的设立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账户为原、被告双方共管账户予以确认。 关于从共管账户中支出的300万元。郭军杰、陈永同证实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争议的,邓华作为居间人进行协调处理。2017年7月3日解锁共管账户支出300万元时,虽然邓华没有向原告出具被告宋德勇的授权委托书,但根据双方合作惯例,原告有理由相信邓华代表宋德勇团队与其进行协商,对这一事实,在被告宋德勇2018年2月3日与宋盛源的聊天记录中亦有提及,因此,邓华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盛源商谈解锁共管账号300万元事宜时,构成代表被告宋德勇一方的表见代理。至于解锁的300万元的性质,汇款单“摘要”栏虽然注明该款为借款,但经本院调查核实,300万元的收款人陈波光与原告、第三人并不存在业务往来,陈波光仅是将自己的浦发银行账户借给其姐陈永同使用,而陈永同又是根据邓华的指示将收款账户提供给黄伟。陈永同在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200万元支付给被告宋德勇。被告宋德勇辨称其收到的200万元是邓华向其归还的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案外人陈波光、陈永同的陈述与银行转款流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300万元的具体流向,结合郭军杰关于被告已完成并交付部分工作事项的陈述,本院认定从共管账户中解锁并支出的300万元实为原告以“借款”的形式向被告预付的承接款。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第三人协助解锁共管账户并返还500万元的问题。2017年签订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第二条甲方义务中明确约定被告需完成的三项事项,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该条款第三点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确已变更协议约定,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案外人郭军杰的陈述,被告仅将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第一、二点工作成果及南宁市青秀区中山社区、七星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推荐函交给原告。对于协议第二条甲方义务第三点的其余的工作事项被告至今仍未完成,虽然原、被告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鉴于协议第二条甲方义务第三点工作是进入熟化人招标程序的一项关键工作,双方发生争议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信息提出解决方案时称“如你要继续推进旧改项目,因你所为,我们认为困难、风险巨大,该工作到此为止,视同我方工作的完结”,被告的该行为已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协议主要债务,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第三人协助解锁共管账户,并将账户内的500万元返还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要求原告支付800万元报酬(即承接款)的问题。综合被告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量,

本院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承接款为100万元,由于原告预付的承接款已超出上述数额,对余下的200万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800万元承接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给原告,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德勇签订的《南国街片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承接协议书》,解除时间为本案判决生效之日; 二、第三人南宁品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解锁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3×××36的银行账户,并将账户内的500万元返还给原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宋德勇向原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四、驳回被告宋德勇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9165元,由原告广西帝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365元,被告宋德勇负担60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被告宋德勇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莉

人民陪审员  韦宏斌

人民陪审员  聂广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蓝田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