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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515号

刘斌、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斌;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斌。

被执行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斌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未履行(2017)辽02民终711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银行存款13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禹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