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斌。
被执行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斌与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未履行(2017)辽02民终711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五分公司银行存款13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禹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