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1刑初869号-1

葛某、王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葛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刑初869号-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葛某,女,汉族,1945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1,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2,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3,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于某克,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现住址为潍坊市诸城市,诸城福田奥铃工厂职工。2018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葛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已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葛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曹旭晶

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