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674号
原告:谷昌通,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姚敏杰,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谷昌通与被告姚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谷昌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谷昌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激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代
书记员 许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