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谢延奎,男,1962年4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志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仲维槐,经理。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志宏塑料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等价值3400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好该查封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翟慎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