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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恢88号

谢延奎、淄博志宏塑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延奎;淄博志宏塑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谢延奎,男,1962年4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志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仲维槐,经理。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志宏塑料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等价值3400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好该查封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翟慎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