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48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明贵,男,生于1973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军,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唐明贵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明贵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升辉公司为有资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的用工单位,升辉公司承包的“国网甘孜供电公司2016年第三批井井通中心村项目(包四)理塘县(包1)”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赵姗,赵姗之夫张俊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袁跃祥,袁跃祥承包工程后,聘请唐明贵提供劳务,唐明贵接受袁跃祥管理,其工资由袁跃祥发放,而唐明贵并不受升辉公司管理,亦不受升辉公司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唐明贵请求确认与升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唐明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唐明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力非
审判员 陈 珂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冯黄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