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107执5214号

成都滕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红、张冬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滕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夏红;张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2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滕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被执行人夏红。被执行人张冬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执行人成都滕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红、张冬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红名下车牌号为晋x**的小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