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郭兆伟,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赵旭,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兆伟与被执行人赵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旭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旭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卢帅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