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贵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桂香,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洪海,男,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贵生、张桂香、张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贵生、张桂香、张洪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商银行贷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张贵生、张桂香、张洪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