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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332号之一

程晓健、朱远亭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程晓健;朱远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2执1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晓健,男,198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朱远亭,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程晓健与朱远亭探视权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远亭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丁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