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中捷科技园火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4997251G。法定代表人何小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耀锋,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顺康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福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5336940XP。法定代表人康崇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康荣臻,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顺康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康公司)、原审被告康荣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确定案由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审理时应当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如何履行合同的,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关于总价和支付条款、合同的生效及合同设备的交货期都有约定。中材公司在完成设备制造,具备发货条件后,向顺康公司交付货物量是多少,顺康公司支付货款是多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谁是违约方一审均未查明。中材公司未交付的剩余货物价值多少,中材公司对剩余货物未交付,是否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重审时应当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申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