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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行申2267号

王书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王书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2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林,男,汉族,1936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男,汉族,194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晓,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琳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方珂,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王书林因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终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书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遗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二)原审未查清郑州市人社局有无继续履行为王书林办理退休手续的职责,未查清发给其退休证后的后续工作未继续履行的事实,未查清河南一建为王书林申报补缴五险一金、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退回违法索要的好处费等事实。(三)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等证据客观真实。(四)退休审批材料和退休证上虽然未加盖郑州市人社局和河南一建公章,但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章。(五)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错误,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六)其所提交的三表一证能够证明郑州市人社局和河南一建已经着手启动办理退休手续。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郑州市人社局答辩称:(一)王书林主张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郑州市人社局未接到任何单位报送申报王书林退休的材料。(三)郑州人社局从未给王书林填写退休审批表及保险待遇审批表,也没发过退休证。王书林提交的退休审批表、保险待遇审批表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来源不明。王书林持有的退休证是河南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空白文本,没有用人单位和郑州市人社局盖章,来源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四)王书林与河南一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王书林自述1961年9月响应支援农业号召下放回原籍支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61)460号文规定,本次精简职工是按照离职处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继续做好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作的通知》豫发(1980)37号的规定,王书林不属于可以复工复职的人员范围,而属于不应收回安排工作人员范围。王书林亦认可河南一建未通知其返岗。(五)郑州市人社局没有支付退休待遇职权,王书林诉郑州市人社局支付退休待遇系主体不适格。王书林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能按照已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待遇。(六)王书林是否属于中共中央〔91〕20号文件规定的“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的人员,需要相关程序甄别、确认,与本案办理退休事宜无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河南一建的答辩意见同郑州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涉案退休证虽印刷有省人社厅的印章,但是系空白退休证封面的统一格式,该证件中无任何单位签章,仅有王书林填写的姓名和张贴的照片,不能证明该证件系有效证件,更不能证明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与本案存在关联。涉案《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均未加盖河南一建和郑州市人社局的公章,且二被申请人均否认曾为王书林办理过退休审批手续,故王书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河南一建为王书林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办理过退休审批手续,更不能证明郑州市人社局在启动退休审批程序后拒绝继续为其办理或者已审批同意其退休申请。本案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判决驳回王书林的诉讼请求正确。王书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书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红媛

书记员董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