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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2民初1155号

杨自林与平红、平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自林;平红;平卫;陆良县中枢镇华泰电器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2民初1155号

原告:杨自林,男,1958年5月26日,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平红,男,出生1970年10月25日,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平卫,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陆良县中枢镇华泰电器部,住所:陆良县城南门街。

负责人:平红。

原告杨自林与被告平红、平卫、陆良县中枢镇华泰电器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小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沈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