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2民初1155号
原告:杨自林,男,1958年5月26日,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平红,男,出生1970年10月25日,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平卫,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陆良县中枢镇华泰电器部,住所:陆良县城南门街。
负责人:平红。
原告杨自林与被告平红、平卫、陆良县中枢镇华泰电器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小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沈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