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3民初3928号
原告:张广平,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李伟,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平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平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