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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3928号

张广平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平;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3民初3928号

原告:张广平,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李伟,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平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平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