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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1执8号

武吉华、刘文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吉华;刘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21执8号

申请执行人:武吉华,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执行人:刘文权,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吉华与被执行人刘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为31400.75元,被执行人每月支付3000元至2020年3月30日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321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晓良

审判员  朱永平

审判员  李书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