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402号
原告:张通,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张小亚,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靳德平,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市区昌明大街西侧滏阳路北。
负责人:梁凤存。
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华信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海,执行董事。
原告张通与被告张小亚、靳德平、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张通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通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