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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09执保165号

盖玉彬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秋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盖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09执保165号 申请保全人:盖玉彬,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 被保全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秋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王振洪,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盖玉彬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秋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盖玉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存放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秋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五九七农场第一管理区四作业站)院内的玉米58吨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盖玉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秋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存放于五九七农场第一管理区四作业站公司院内的玉米产品58吨(以实际检斤过称为准),查封期限二年或至解封时止。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责令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秋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对保全财产妥善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应及时处理前述保全玉米,并将变价款交由本院保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者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冻结)。

审判员  李光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