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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3民初10700号

于云丰与李淑艳、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云丰;李淑艳;姜峰;李广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3民初10700号

原告:于云丰,住平度市。

被告:李淑艳,住平度市。

被告:姜峰,住平度市。

被告:李广美,住平度市。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武,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云丰与被告姜峰、李淑艳、李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云丰,被告姜峰、李淑艳、李广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云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12562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之后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要求按照年息15%支付),共计925625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淑艳与姜海军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2月起,被告李淑艳与姜海军以经营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万元,并约定支付利息。后姜海军因故身亡,虽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款项。综上,上述债务系被告李淑艳与姜海军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外,三被告作为姜海军的妻子、儿子、母亲,系法定继承人,应对其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李淑艳、姜峰、李广美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亲属姜海军没有向原告借过款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淑艳之夫姜海军于2018年4、5月间去世。被告姜峰系姜海军之子,被告李广美系姜海军之母,姜海军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姜海军是否向原告于云丰借款问题。原告提交一、姜海军出具的四张借条,证明姜海军于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1200元;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年息45000元;于2017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年息45000元。

二、原告与被告李淑艳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将4张借条从微信上发给被告李淑艳,她要求宽容一段时间。

三、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与被告李淑艳的通话记录三份,证明被告李淑艳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对证据一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因被告未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鉴定机构予以退回。被告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李淑艳未承认欠款事实。被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淑艳拒绝在借条上签字就是对借款事实的否认。被告提交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姜海军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曾向姜海军借过钱,说明姜海军不可能也没必要向原告借钱。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被告李淑艳在微信聊天中并未对借条予以否认,且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淑艳改条或在借条上签字,李淑艳均表示改不改没有意义,并明确表示承诺还款,故本院对姜海军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姜海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姜海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淑艳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其认可该债务并承诺还款,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淑艳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超出约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7月22日的借款10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姜峰、李广美实际分得遗产,故其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淑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云丰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4.4%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于云丰对被告姜峰、被告李广美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28元,由被告李淑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判员  张雪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岩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