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1081执2327号 被罚款人:林剑波,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3117号判决书,在执行(2019)浙1081执232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剑波未按时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林剑波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于2019年4月10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