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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刑初176号

曾华强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曾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华强,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玲燕,福建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华强犯强奸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华强及其辩护人柯玲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曾华强在晋江市竹下社区皇都酒店811房间内,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以捂住被害人陈某某的嘴巴、压住被害人身体的方式对其实施强吻、摸胸等行为,因被害人陈某某假装让其洗澡后离开而未得逞。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曾华强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曾华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曾华强辩称:1.警方存在诱供行为,其供述与事实不符;2.其在房间内拥抱了陈某某,后两人聊天,陈某某称她与前男友有债务纠纷,想跟其借5000元,而其只有1000元,她不乐意,随后便跑了出去,其不知她跑出去做什么;3.其未想过,也从未强行与陈某某要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曾华强并不存在欲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亦未欲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即便构成强奸罪,陈华强是基于其主观意愿停止对陈某某采取强迫手段,是犯罪中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曾华强在晋江市竹下社区皇都酒店811房间内,捂住被害人陈某某的嘴巴、压住其身体,实施强吻、摸胸等行为,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陈某某假装让其洗澡后离开而未得逞。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次日0时许,曾华强明知陈某某报警,仍停留在上述房间内,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9日,其在网络游戏上认识了“小强”,便互相加微信,他说他叫曾华强。其间,曾华强让其做她女朋友,其觉得连面都没有见,就要当男女朋友,太搞笑了,就没有答应他。没多久,曾华强到江苏找其,其两人吃了饭,他还是要其做他女朋友,其不愿意。饭后,其送曾华强到酒店楼下,他要其送他回房间,其不愿意,两人僵持了一会,其便回去。随后,曾华强删除其微信,后又加了回去。之后,其两人还是有在微信上聊天,曾华强要其做他女朋友,还时不时暗示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就对他很反感,不想要和他聊天。同月14日左右,曾华强问其要不要来晋江玩,其同意,他便给其买了23日的机票,并到机场接其,随后到晋江五店市吃小吃。同日19时许,其和曾华强到晋江市皇都酒店,其当时拿出身份证要登记入住,前台服务员说要登记两个人的身份证,其说只住一个人,为什么要登记两个人,服务员说因为是曾华强订的房间,其两人登记后就上去放行李。饭后,曾华强说已经定好包厢,其便只得和他去唱歌。其间,曾华强还叫了他朋友和他弟弟一起过来喝酒。当晚22时许,其想回酒店睡觉,曾华强坚持要送其回去,便把其送到皇都酒店8楼一房间。在房里,其坐在床边,曾华强就靠着其坐,其不愿意,一直往另外一个方向挪,曾华强就把手搭在其肩膀上,其推开,并让他回去,但他说想多陪其一会,并要抱其,其不愿意,就说要自己去开宾馆,他就拉着其手,把其推倒在床上,双手把其按住,亲其嘴巴,其咬了他嘴唇,叫他不要那样,他就伸手捂住其嘴巴,另一只手隔着衣服摸其胸部,其一直挣扎。曾华强还还把手伸到其裤子后面,想要把其裤子脱下来,其挣扎得更厉害,并说其腰被他压得好痛,他才松开,其便跑到厕所里。曾华强跟着进来,其说脸部受伤了在流血,他说是他的嘴唇被其咬伤了在流血。之后,曾华强叫其到床上和他说,其害怕被强奸,就不愿意上去,坐在马桶盖上,曾华强就靠了上来并坐在其大腿上面,并用手摸其胸部,其不敢反抗。曾华强说为什么他不能和其发生性关系,但其前男友可以,其说其和前男友是交往了很久才同居的,其和他才见过两次面,并让他慢慢来,互相了解。曾华强说其两人已经没有以后了,其看到他眼神很凶狠,心里很害怕,就骗其他,叫他去洗澡,他就站起来,到床边去把鞋子脱了。其等曾华强进去洗澡之后,其才从厕所出来,等到听到外面有人走动的声音,才拿了手机冲了出去。当时,其看曾华强去洗澡,就拿起手机在房间里面报警,他应该有听到,后其就边接电话边开门,跑了出去。后来和曾华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其有告诉他说其已经报警,他就一直在解释。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其带着警察去房间找曾华强,一开始敲错了门,曾华强可能听到了,就自己把门打开了,后被警察带走。 经辨认,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曾华强,并指认晋江市竹树下社区皇都酒店811房间为案发地点、706房间门口为报警地点。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3日22时许,其入住皇都酒店812房间,因太累了,没一会儿就睡着了,外面有什么响动其也不是很清楚。 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4日0时许,其入住皇都酒店809房间,一入住就睡了,后警察过来敲门才醒过来。其入住后没有听到有人大声呼喊,在入住前有看到警车。 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3日22时许,其哥哥曾华强打电话叫其去KTV唱歌,其过去时,他与一女子已在那里。呆了十几分钟,那女子说困,让曾华强送她回去睡觉,他们就离开。后其在微信上问曾华强是否回家睡觉,他回复说不回了。曾华强与那女子是打游戏认识的,其有听过他们的微信聊天语音,感觉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有听到曾华强说要请那女子到晋江玩。在KTV里,其哥哥用闽南语跟其说那女子是他女朋友,其没有看到他们亲吻、拥包,但有看到他们牵手。其感觉曾华强有很多女朋友,但基本上都是一两个月就分手。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3日晚,其在皇都大酒店前台上班,有一男一女过来说要开一个房间,那男子说他已经在美团上订了,其就叫他们两个人都把身份证拿出来登记,那女子就说为什么只住一个人,要登记两个人的身份证,其说只要那男子要上去的话,就要登记两个人的身份证,他们就把身份证拿出登记,接着就去房间,没一会儿就一起出去了。不知过了多久,那两人又回来了。其记得那男子叫曾华强,女子叫什么不知道,因为房间是在美团上面订的,事情又刚发生,其记得清。 6.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书、伤情照片、晋公鉴[2018]200号鉴定书,证实:(1)显示被告人曾华强嘴唇被咬伤、被害人陈某某右手被抓伤、嘴巴淤青的伤情情况;(2)经诊断,曾华强全身多处皮肤挫伤、陈某某左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后反应;(3)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勘验情况等。 8.调取证据清单、入住登记表、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显示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曾华强于2018年10月23日19时46分许登入住皇都酒店811房间、于23时35分许再进入酒店房间、陈某某于23时54分26秒仓皇跑出房间、曾华强于23时54分37秒光膀子走出房间。 9.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其与被告人曾华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其两人的聊天过程与陈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其中,并显示陈某某向曾华强陈述其未充许他留下,并让他离开,其要不是骗他去洗澡,估计就被他怎么了,并在曾华强称其是他女朋友、花钱让她过来玩时,其否认是他的女友,并发了1张借记卡详情图(显示3张定期存款信息共13万元)给曾华强等内容。 10.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证明,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0时许报称而案发、民警遂于案发房间查获被告人曾华强、后案件侦破的过程以及曾华强的基本身份情况。 11.被告人曾华强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6日左右,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陈某某,后两人互加微信,其并让陈某某考虑成为其女朋友,陈某某答应说她愿意和其交一下朋友,如果有感觉再确立关系。之后,其坐飞机到徐州去找陈某某,两人吃饭、看电影,回到酒店后,其想让陈某某上去陪其,但她不愿意,其就没有强求。回到房间后,其对陈某某说其过来找她,她还不愿意陪其,便生气地将她拉黑。后来,陈某某说她不想那么快就发生性关系,她想顺其自然,其便又添加她为好友了。次日,其便自行回去。又过了两三个星期,陈某某发微信说她想其,其想去徐州找她,就问她会不会象上次那样晚上留其一个人,陈某某马上反应过来,明确地跟其说她不会和其发生性关系,如果交往的话要生发生性关系,她就不考虑让其成为她朋友,其同意她的说法,就没有去找她,买了机票让她过来晋江。同月23日16时许,其到晋江机场接了陈某某,两人到五店市吃了日本料理。饭后,其带陈某某到晋江皇都大酒店开了811房间,放好行李后,其叫陈某某到泉州市区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其叫了其弟弟曾某及其一个朋友,其朋友先过来,其向他介绍陈某某是其女朋友,她没说什么,只是笑一下。喝了好一会儿,曾某过来,其有向陈某某介绍他是其弟弟。介绍完之后,陈某某说她已经很困难,想要回酒店睡觉,她一开始是要自己回去的,但其害怕她有危险,就坚持地送她回去。在回酒店的路上,其牵着陈某某的手,她也没有反抗。其送陈某某到811房间,就把门关上并随手把房门的反锁把扣上,陈某某说她很困,想要睡觉了,其就说想多陪她一会儿,其两人就坐在床边,其靠着她并把手搭在她肩膀上,一开始她是愿意的,后来她就把其推开。接着,其就把陈某某推倒在床上,用身体压了上去,去亲吻她的嘴唇,并伸手去摸她的胸部,她就挣扎,咬破了其嘴唇,抓伤了其右手,还在一直在大喊大叫,警告其,其就伸手捂住她的嘴巴,她就一直挣扎着,后说其压到她的腰,她很疼,其就马上站了起来,问她有没有事。陈某某看到其起身后,就马上跑到厕所里,说其把她的嘴唇弄伤,其说是其嘴唇流血。陈某某坐到马桶上,其就过去坐在她的大腿上面,摸她的胸部,她问其是不是想要睡她,其当时也没有回答,就是一直看着她,她就说如果是想要睡她的话就去洗澡一下,其就假装进去要洗澡。突然间,陈某某就跑到外面了。在微信里,陈某某说她已经报警,其叫她不要那样,就在房间里面和她聊微信,后来其听到陈某某在外面讲话,其就走出来,看到警察在外面,跟着警察到派出所。其并指认晋江市竹树下社区皇都酒店811房间为案发地点。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有关被告人曾华强所提其被诱供的辩解,经查,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在公安机关依法讯问之下,曾华强供述时神态自然、回答肯切,既有肯定,也有否定,后并自动阅看笔录、更改笔录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况且,其亦在不同时间、地点向不同侦查人员均作出了相应的供述,因此,曾华强所作相关供述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及真实有效性,可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有关被告人曾华强及其辩护人所提曾华强未实施强行奸淫被害人陈某某行为的诉辩意见,经查,陈某某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即报警控诉被曾华强奸淫未遂,其供述前后稳定、合乎情理,亦真实可信,可作为定案依据,况且,其供述曾华强实行奸淫时的相关作案细节亦有伤情照片、疾病证明书显示的伤情情况予以印证,且有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某逃离案发房间的仓皇行迹及曾华强光膀子出来寻找陈某某的状况,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向曾华强控诉其欲被强行奸淫后的愤慨、曾华强未予以否认,但有所辩解的过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曾华强欲强行奸淫陈某某,后因被骗去洗澡、陈某某逃离案发房间而未能得逞的事实,对此,曾华强的庭前供述亦可予以证实,其于庭审中翻供,未有合理解释,且前后矛盾、不符情理,亦与在案证据不符。故对相对诉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华强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华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虽明知对方报警而停留现场,归案后亦曾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其于庭审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对其自动归案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曾华强与被害人的关系状态,决定对被告人曾华强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曾华强系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曾华强是因被害人强某反抗、假装让之洗澡后离开而未能继续奸淫,是因无继续作案可能而放弃,系为未遂,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华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摩托

人民陪审员  杨昔河

人民陪审员  庄 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国梁

书 记 员  王燕妮 附:本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