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902、903号
被执行人:刘原赫,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关于被执行人刘原赫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刑终25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原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车辆粤M×××××依法返还所有人。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案件于2019年1月9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原赫主动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车辆粤M×××××已依法返还所有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刑终2570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刑终2570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