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01民初484号

陈建强与永源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陈建强;永源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484号

原告:陈建强,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源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新大路207号-1。

法定代表人:刘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赟,刘寅之女。

原告陈建强与被告永源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