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02民初1385号起诉人:李柱民,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丽,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李柱民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侯春霞、赵连绰及第三人黑龙江省前哨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18年度稻谷生产者补贴23197.5元归李柱民所有;2.请求黑龙江省前哨农场将2018年度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李柱民;3.所有诉讼费用由侯春霞、赵连绰承担。起诉人李柱民诉称:2014年10月23日,李柱民与侯春霞、赵连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侯春霞、赵连绰将位于前哨农场第九管理区砖厂西南侧250亩水稻田承包给李柱民。合同生效后土地一直由李柱民种植水稻。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地下水灌溉按每亩92.79元补助,李柱民实际承包种植水稻250亩,应得补贴资金共计2319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柱民与侯春霞、赵连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对2018年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未作约定,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补贴是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柱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 宋庆国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