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郑家芳,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林彬、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窦念静,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李茂华,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郑家芳与窦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春芳
审判员 朱静平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骆祺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