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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执229号

郑家芳、窦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家芳;窦念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郑家芳,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林彬、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窦念静,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李茂华,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郑家芳与窦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春芳

审判员  朱静平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骆祺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