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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执431号

刘哲岩、开原市宏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哲岩;开原市宏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2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刘哲岩,女,2004年5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哲岩父亲),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开原市宏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哲岩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宏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明瑞

审判员  张福江

审判员  胡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