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403民初235号

陈丽娜与张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娜;张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235号

原告:陈丽娜,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博,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军,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张春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为被告张春军下落不明,对其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喜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