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235号
原告:陈丽娜,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博,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军,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张春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为被告张春军下落不明,对其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喜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