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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3民初1005号

张保平与杨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保平;杨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3民初1005号

原告:张保平,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杨玉祥,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平泉市组。

原告张保平与被告杨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6000.00元本金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玉祥于2015年4月在原告处借款60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是多年同学,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及时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杨玉祥在手机通话中,对于原告要求偿还借款5000.00元,没有异议,仅称其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要求分两次偿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杨玉祥于2015年4月份向原告张保平借款5000.00元,因双方是同学,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因被告未能及时、全额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玉祥向原告张保平借款5000.00元,被告对此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保平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杨玉祥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