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21民初918号
原告:边彦臣,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朱武,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边彦臣与朱武、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边彦臣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武所有的位于嘎什根乡丹岱村丹岱屯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镇集用(2009)第08211012号0001545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边彦臣以吉:22001800228334号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边彦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武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号为镇集用(2009)第08211012号0001545的房屋七间(使用面积330㎡,建筑面积216㎡),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庆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牟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