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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保57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廖国强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廖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保570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8671348M。负责人刘加隆。

被

申请人:廖国强,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廖国强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国强账户中90877.17元财产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国强的银行存款90877.1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志顺

审 判 员  曹 慧

审 判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