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民初923号
原告:马云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严若潮,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新源县,现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马云城与被告严若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马云城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城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云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云城负担。
审判员 李西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其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