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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25民初923号

马云城与严若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8-14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云城;严若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民初923号

原告:马云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严若潮,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新源县,现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马云城与被告严若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马云城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城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云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云城负担。

审判员  李西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其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