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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执927号

吴尧与陈筱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尧;陈筱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吴尧,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陈筱斌,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吴尧与被执行人陈筱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筱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尧剩余借款本金721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72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陈筱斌负担。该款已由吴尧预交,陈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吴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213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慕锡

审判员  黎 鹏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佳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