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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执552号

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424执552号王高伟:你与张红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4民初391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红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2018)豫1424民初3914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你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账户名称:柘城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柘城县支行账号:411XXX63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