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3执35号之一

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403/12-16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于2018年6月4日作出了(2018)沪73民初4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于工商银行浦东软件园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由我院受理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于工商银行浦东软件园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