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1070号
原告: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67798G。
法定代表人: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剑,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武,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宏伟,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迪殊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新村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4754X8。
法定代表人:龚继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佑能,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剑、周文武、曾宏伟、重庆迪殊尔科技有限公司、赖佑能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5.2元,本院减半收取12017.6元,由重庆远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志强
审判员谭颖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钟 梦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