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191执6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丽丽。
被执行人: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涵溪。
被执行人:余涵溪(曾用名余馥。
被执行人:余祖林。陈丽丽与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的(2017)甘019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支付陈丽丽本金及利息共计37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40元。因义务人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陈丽丽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名下无证券、工商、房产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可用账户进行了冻结2018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26日本院对余涵溪名下的鲁MA17**号、青BD29**号、青BE70**号车辆进行了查封,对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2018年12月12日通过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18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理财登记信息;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涵溪名下的车牌号为甘AMZ3**的车辆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买受人李红伟以166305.3元的价格竞得;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进了终本约谈。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肃艺加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余涵溪、余祖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峰执行员郭大儒执行员 王 兆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