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26执1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祺与被执行人蒋秋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诉讼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蒋秋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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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本祺、蒋秋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26执1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祺与被执行人蒋秋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支付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诉讼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蒋秋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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