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2清申1号
申请人:张晶,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君,湖南公言(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0031462。
被
申请人: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东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JLMK4U。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宏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01498T。
法定代表人:孙永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秉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铭,该公司法务经理。
第三人:上海康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平公路**********代码91310118583409173H。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史贵军,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身份信息同上。申请人张晶以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在公司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张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君,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晶,第三人贵州宏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秉忠、刘楚铭,第三人上海康心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晶,第三人史贵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公司清算纠纷。2017年8月23日,张晶、上海康心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该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虽于2018年5月11日、8月20日两次召开股东大会,但并未组成清算组对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清算工作。现张晶作为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本院对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张晶对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张本勤
审判员 梁国辉
审判员 胡 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