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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保67号

申请人王训谋与被申请人张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训谋;张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保67号

申请人:王训谋,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

申请人:张燕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王训谋与被申请人张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训谋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燕军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王训谋与担保人李淑英自愿以两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136号华龙嘉园一期08栋104的房产提供担保(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0**645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训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王训谋与担保人李淑英两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136号华龙嘉园一期08栋104的房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燕军、谢资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320元,申请人王训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唐兴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