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0民初437号
原告:侯广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06450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二纬路**财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何兴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40300192565187U),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路齐民道**路安特大厦5Fdiv>
法定代表人:田树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铁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侯广智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芦思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