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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0民初437号

侯广智与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侯广智;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0民初437号

原告:侯广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06450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二纬路**财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何兴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40300192565187U),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路齐民道**路安特大厦5Fdiv>

法定代表人:田树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铁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侯广智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芦思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