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2民初2220号

汤玲玲与长沙市芙蓉区童妍儿童摄影工作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汤玲玲;长沙市芙蓉区童妍儿童摄影工作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2民初2220号原告汤玲玲,女,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童妍儿童摄影工作室,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金汇大夏(曙光路向)**。经营者张谊,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张阳,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汤玲玲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童妍儿童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童妍摄影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玲玲,被告童妍摄影室的委托代理人张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玲玲请求判令:1、被告全额支付原告2018年9月全部工资2万元(10月31日已收到1万元,尚拖欠1万元)、饭补200元;并退还饭卡押金40元、7月、8月扣工会费共20元、工装费212元;2、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加班工资89748.63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8、9月双倍工资6万元。事实与理由:童妍摄影室无故未足额向汤玲玲支付工资。遂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童妍摄影室辩称:我方认可芙劳人仲案字[2018]第587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6月29日,原告经被告经营者张谊邀请,入职被告处,从事品牌总监工作。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但被告经营者张谊通过微信向原告承诺税后起薪必须不低于2万元,2018年6、7、8月被告按2万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了工资及伙食补助200元/月,期间扣除了20元会费、212元工装费,被告认可收取了饭卡押金。2018年9月23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辞职,并于9月30日离开被告处,10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9月份工资1万元。双方在入职前已约定月休4天,中午11点上班到晚上8点钟下班,月薪2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钉钉打卡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上述约定时间以外的加班事实。原告以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告全额支付原告2018年9月全部工资2万元(10月31日已收到1万元,尚拖欠1万元)、饭补200元;并退还饭卡押金40元、7月、8月扣工会费20元、工装费212元;2、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加班工资89748.63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8月9月双倍工资6万元。2018年12月27日,该仲裁委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18)第587号裁决,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1万元、伙食费200元、退还饭卡押金40元、工装费212元,并驳回原告的其它仲裁请求。

原告对此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2018年9月份工资1万元、伙食费200元、饭卡押金40元、工装费212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工会费20元,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加班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已约定好了工作时间及报酬,此为“包月制”工资,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又未尽到证明存在约定时间以外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订立书面试用期协议,即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因此影响协议的整体效力。故原告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童妍儿童摄影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汤玲玲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1万元、伙食费200元、饭卡押金40元、工装费212元;

二、驳回原告汤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丹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刘稀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