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628民初162号
原告:陈龙其,男,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原告:陈龙雄,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原告:陈龙波,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彭德龙,男,生于1961年10月26日,彝良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昌雄,男,生于1954年10月27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原告陈龙其、陈龙雄、陈龙波诉被告陈昌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雄、陈龙波及陈龙其、陈龙雄、陈龙波的委托代理人彭德龙、被告陈昌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砍伐三原告的林木并赔偿三原告损失4000.00元。事实和理由:彝良县龙海镇大溪村麻园组一地名为火山凉水洞还路脚的林地系三原告承包经营,该林地的《林权证》号为彝林证字(2009)第130312023,原告陈龙其系登记权利人,原告陈龙雄、陈龙波系登记共有人,2018年1月,被告私自砍伐该林地内的林木50余棵,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赔偿。
被告陈昌雄辩称,被告砍伐的是麻园组凉水洞环路脚的杉木,该林地是原告陈龙波用于抵账给被告的,被告砍伐的林木是被告的合法财产,三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以证明三原告身份;2、林权证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陈龙奇,小地名火山环路脚,面积16.5亩,树种杉木东至平石包地界,南至自己林、西至陈龙其地,北至林场地。共有说明:陈龙奇、陈龙波、陈龙雄三户共有。以证明此地为三人共同所有;3、照片十二张,以证明林地被砍伐的现场情况;。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陈昌雄于2017年12月2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陈龙波用以龙海村麻园组凉水洞环路脚的杉木。彝良县林业公安局作出责令陈昌雄补种605株林木,给予罚款4916.10元的行政处罚;经质证,被告陈昌雄对证据1-4不持异议。被告陈昌雄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5、1987年1月12日龙海区政府大溪乡政府与小草坝林场协商达成协议书一份;经当时的龙海区公所、大溪乡政府与小草坝林场1987年1月12日达成协议:林权属于小草坝林场所有,山林权属于大溪乡所有,在89年内由小草坝林场采伐完后,把山林权归还大溪乡政府;6、山林权证:龙海区大溪乡地名证明地名为贵大溪乡所有;7、山权交接书:1990年9月16日,将这片土地交付给龙海区大溪村公所;8转让杉林转让书,大溪村将土地转让罗先文,江业兵,江业虎陈龙兵、罗成才,陈龙其,陈龙乾共计七人;9收条一份,证明麻园社社长陈龙和收取30000.00元转让款;10龙海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林权属龙海乡政府,安照签订的合同办理;11、收条复印件一份,内容为龙海乡大溪村委会,于2017年10月14日收到罗先文等七人交来的承包款9000.00元;12、大溪村委会对土地争议的处理结果:1、陈龙其的林权证和砍伐证据就是84年两山到户的证件不合,2、陈昌雄砍伐的林地是承包给罗先文等七人的,这片土地是归大溪村委会所有,3、经过村委会调查林改小组没有陈龙其的这片土地没有在调查林改变表中,4、该片林地是陈龙其改造的,但只要造林、护林的,所有权不是陈龙其的,5、这片土地是归承包给罗先文、陈龙兵、江业兵等七人的;13、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昌雄在本院起诉,后按照撤诉处理;经质证,原告对证据5-12持异议,对证据13不持异议。本院依原、被告申请,在彝良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调取如下证据:14、报案笔录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陈龙其到林业公安局举报称陈永高、陈昌雄砍伐其林地内沙树;15、询问陈龙波笔录,主要内容为,陈永高和陈昌雄砍了陈龙波和陈龙其地内杉树,陈龙其给我说,陈永高砍了我的树木20棵,他自己的被陈昌雄砍了36棵。我们这片挨着小草坝林场的一片树尽还山的林子。八十年代还山后承包给私人种成了杉林。2004年载种的杉木成林了,麻园社的社长陈龙和与陈昌雄通过社员大会把这片林子卖给了私人,当时我们在外不清楚,后来才知道他们把我们三弟兄在麻园社火山处凉水洞还路脚的林子划到集体的林子里卖出去了。我跟陈昌雄借了5000元钱,没有钱还他,去年我就同意拿我的林子抵给他一笔两清。林子是在麻园组的集体林内。集体林是卖给了陈昌雄等7户人了的,他们花了三万多元买的,每户分得750元,我和我六哥没有要钱。抵给陈昌雄的就是我和我六哥陈龙永的。陈龙永的林子是陈龙永说过拿给我了的。陈昌雄砍的这片林子,林权证上是我和陈龙雄、陈龙其共有的,我三弟兄没有具体分过,只是口头说过,我的在陈龙雄和陈龙其中间。陈昌雄砍这片林子是陈龙其的,不是我的;16、询问罗成财的笔录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昌雄砍的火山凉水洞环路脚,小的名叫刘少坤坟埂子处。是我们社的集体林,2003年由我和陈昌雄、江业兵、陈龙乾等7户承包的。当时花了三万多元。陈昌雄砍的林木是陈龙乾承包的,分了一半给陈龙波,陈昌雄砍的杉木是就是陈龙乾分给陈龙波的一半;17、询问陈龙乾笔录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昌雄砍伐的林木在火山凉水洞环路脚,小地名叫刘少坤坟哽子处,是2003年我和陈昌雄等7户人向社里承包的,陈昌雄砍伐的林木是我承包后分给陈龙波的一半;18、询问江业兵笔录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昌雄砍伐的林木在火山凉水洞环路脚,小地名叫刘少坤坟哽子处,是2003年我和陈昌雄等7户人向社里承包的,陈昌雄砍伐的林木是陈龙乾承包后分给陈龙波的一半;19、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主龙海园组凉水洞环路脚处,滥伐林木现场东至陈龙乾林地、南至陈昌雄林地、西至江业兵林地,北至陈永松林地。现场遗留树桩30处,陈昌雄认可系陈昌雄滥伐林木留下;20、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龙海村麻园组凉水洞环路脚后处被砍伐堆积的原木为121节,树种为杉树,原木材积4.097立方米;21、陈昌雄涉案林地界限核实结果复印件1份,核实结果,陈昌雄滥伐林木涉案林地不在陈龙其持有的彝林证字(2009)第130312023号林权证、印刷编号为B530703007373的00002号宗地范围内,也不在此林权证的其他宗地范围内;22、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昌雄在小地名刘绍坤坟埂子所采伐木料是均在大溪村委会原承包给陈昌雄等七农户的范围。平石包组陈永高在该范围小地名刮马湾湾所采伐的杉木与上相同。经质证,对证据14-22,原告认为陈昌雄、罗成才,陈龙乾,江业兵的询问笔录和本案不具关联性,也不具真实性,对证据勘验证结果不认可,认为勘验人的身份不明确,并且在勘验时没有原告方任何人在场,确认地界,并且没有加盖勘验单位的公章,对其三性质疑。认为现场平面图没有署名实地勘验的地名,不具证据的三性。对其他证据不持异议。对陈昌雄涉案林地界限核实结果的真实性持异议,被告砍伐的地点在地界界限上是错误的,认为大溪乡的证明不真实;被告陈昌雄对证据14-22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原告身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证据2证明彝良县龙海镇大溪村麻园组地名为火山凉水洞还路脚的林地系三原告承包经营,该林地的《林权证》号为彝林证字(2009)第130312023,原告陈龙其系登记权利人,原告陈龙雄、陈龙波系登记共有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证据3、4、14-22形成证据链证明2017年12月27日,被告陈昌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被告陈龙波用以彝良县村麻园组凉水洞环路脚的杉木,陈昌雄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行为,陈昌雄因此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5月24日,彝良县林业局作出《陈昌雄涉案林地界限核实结果》确定陈昌雄滥伐林木涉案林地不在陈龙其持有的彝林证字(2009)第130312023号林权证、印刷编号为B530703007373的00002号宗地范围内,也不在此林权证的其他宗地范围内,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证据5-1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龙其、陈龙雄、陈龙波与被告陈昌雄系彝良县龙海镇大溪村麻园组村民。三原告在彝良县龙海镇大溪村麻园组承包经营一地名为火山凉水洞还路脚的林地,该林地的《林权证》号为彝林证字(2009)第130312023,原告陈龙其系登记权利人,原告陈龙雄、陈龙波系登记共有人。2017年12月27日,被告陈昌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被告陈龙波用以彝良县村麻园组凉水洞环路脚的杉木。2018年5月24日,彝良县林业局作出《陈昌雄涉案林地界限核实结果》确定陈昌雄滥伐林木涉案林地不在陈龙其持有的彝林证字(2009)第130312023号林权证、印刷编号为B530703007373的00002号宗地范围内,也不在此林权证的其他宗地范围内。2018年6月26日,陈昌雄因滥伐林木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砍伐林木,要求被告停止砍伐林木并赔偿损失,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内砍伐林木这一事实,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事实,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龙其、陈龙雄、陈龙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陈龙其、陈龙雄、陈龙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永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会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