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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4民初1870号

李静与李文龙、孔凡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静;李文龙;孔凡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4民初1870号

原告:李静,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龙,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被告:孔凡迅,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李静与被告李文龙、孔凡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李静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以正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嘻嘻

书记员张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