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4民初1870号
原告:李静,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龙,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被告:孔凡迅,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李静与被告李文龙、孔凡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李静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以正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嘻嘻
书记员张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