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23执6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中明与被执行人李旭锋、刘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旭锋、刘意洪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廖中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旭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旭锋(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4××××××××)、刘意洪(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