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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3执687号

廖中明、李旭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23执6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中明与被执行人李旭锋、刘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旭锋、刘意洪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廖中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旭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旭锋(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4××××××××)、刘意洪(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