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民初798号
原告:陈忠,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波,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陈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忠以被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6500元并支付利息1366.67元(暂算至2019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1500元并支付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借款时间:2018年10月8日、2019年1月1日; 二、借款金额:95000元及16500元; 三、借款期限:2018年10月8日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1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四、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利息; 五、款项交付:2018年10月8日,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借款本金95000元交付给被告;2019年1月1日,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借款本金16500元交付给被告; 六、还款情况:未返还过借款本金; 七:尚欠本金:尚欠借款本金111500元; 八:其他情况: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2018年10月8日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00000元,但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9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银行明细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交付了借款本金,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1500元及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忠借款本金1115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汪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
书记员 郑茹丹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