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401民初302号 起诉人:蜂秀丽,女,傈僳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19年4月3日,本院收到蜂秀丽的起诉状。起诉人蜂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47万元的资金占用费7052.00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本金13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因香格里拉市工程投入所需,向原告借款47万元(其中10万元由原告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37万元由被告自行从原告的邮政储蓄卡、储蓄本取款),2017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于2018年2月10日一次性还清。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直到2018年5月5日才向原告的工商银行卡转账34万元,剩余13万元一直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原告蜂秀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此里拉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卓玛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