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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恢318号

阮喜宽、阮双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阮喜宽;阮双成;阮小云;朱长春;朱彦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阮喜宽,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阮双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阮小云,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朱长春,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朱彦行,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长春、朱彦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喜宽、阮双成、阮小云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朱长春、朱彦行价值11455.51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新立

书记员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