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82民初85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名汇城市花园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4476351U。
法定代表人:邝达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孙勇,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高丽公司)与被告赵强、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高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被告赵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高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597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开始为二被告供应所需的涂料,由二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根据双方约定按时按量供应,但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在尚欠货款12597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付款,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勇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异议。2017年下半年由于环保问题,其和被告赵强共同经营的喷涂厂停产,剩余了一部分从原告处购买的油漆。后来通过原告方的业务员王才能将剩余的油漆退给了原告,共计12桶,每桶24公斤,合款9216元,此款应从欠款总额中扣除。另外原告为二被告所送的该批油漆存在质量问题,送到工地时用稀料无法稀释;后来和原告业务员王才能沟通后更换了一批,但更换后的油漆也存在掉漆、裂口等问题,导致二被告几十万元的货款无法结回,故其只同意给付原告一半的货款。
被告赵强辩称,其与被告孙勇的答辩意见一致。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勇和被告赵强合伙经营喷涂厂,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庭审中,原告提交二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125972元整,于2018年底前还清”,被告孙勇、赵强在欠条落款的欠款人处分别签字予以确认。二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二被告退还原告价值9216元的油漆是在为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关于油漆的质量问题,二被告出示原告提供的油漆喷涂在钢管之后出现的油漆脱落及裂口的照片5张。原告表示:关于二被告提到的退还12桶油漆的问题,应该是在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前解决的,因为二被告的工厂已在2017年年底停产并拆迁,不可能存在拆迁之后再退还油漆的问题;关于二被告提到的油漆质量问题,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照片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与本案所涉油漆也没有关联性。二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除欠款尚未支付外,双方并无其他任何纠纷。庭审中,二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涂某证实:证人是二被告的客户,为证人的型材做油漆喷涂,现在证人还欠二被告20多万元;二被告为证人的型材上喷涂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更换一批后仍然出现掉漆、裂口、生锈等问题;2018年春节后原告方业务员王才能去二被告的喷涂厂催要货款时证人在场,看见王才能拉了油漆,具体数量不清楚。原告对证人涂某的证言不认可,认为证人现在还欠二被告货款,与二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证人根本不清楚本案争论的油漆的来源和去处,其所证事实与本案无关。二被告对证人涂某的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二被告欠原告货款12597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限期给付,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了给付期限,但其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故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定按6%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针对二被告提出的应从欠款总额中扣除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退还的油漆款9216元及油漆存在的质量问题,因二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涂某与二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者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二被告又未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二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强、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高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972元,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赵强、孙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双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金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