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82执9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卢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中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卢宁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苏州中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卢宁(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搜索“”